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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鉴定评估机构

  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被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结合各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实践,我们将成都房屋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的具体步骤分为两步:


  (一)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时,拆迁部门应当告知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具体事项,让被拆迁人协商选择。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拆迁人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当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拆迁人就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当由被拆迁人在已经公示的房屋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多数决定是指由被拆迁人进行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随机选定是指被拆迁人在已经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评估机构。